汪某、张某诉陈某、张某1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浙浦法(1991)民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小吐 单位:
1.本案被告陈某、张某1既是夫妻关系,又是共同债务人,相互负有连带责任。这种夫妻之间的连带责任与一般的连带之债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
(1)主体的身份关系不同。夫妻间的连带责任始于夫妻的特定身份,而一般连带责任对主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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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浙浦法(1991)民字第11号。
2.案由: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男,40岁,浙江省浦江县人,农民,住浦江县;
原告:张某,女,31岁,浙江省浦江县人,农民,住浦江县;
被告:陈某,男,29岁,浙江省浦江县人,农民,住浦江县;
被告:张某1,女,28岁,浙江省浦江县人,农民,住浦江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日高;审判员:陈加宗化如松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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