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支行储蓄存款纠纷案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桂林市工商支行监察室

桂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集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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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1990)民判字第30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2号。
2.案由:储蓄存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43岁,住桂林市。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支行前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唐某,男,桂林市工商支行监察室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孙飞桂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军士;审判员:林伟军;代理审判员:刘圣兴。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集权;审判员:黄绍荣;代理审判员:徐元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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