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赵某诉舒某侵害姓名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联村

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联村

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琴小学

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黄塘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民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汝浩 单位: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函包括:(1)姓名的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别名、笔名、艺名等。(2)姓名的使用权。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3)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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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民字第10号。
2.案由:侵害姓名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应某,男,36岁,浙江省武义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应某1,男,41岁,浙江省武义县村民。
原告:赵某,女,39岁,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琴小学教师。
被告:舒某,男,29岁,浙江省武义县村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陈秀光;人民陪审员:夏建康程东林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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