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蒋某诉重庆市第一棉纺织厂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潼南县永安乡

四川广安县关角乡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重庆第一棉纺织厂宣传科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重庆第一棉纺织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百强 单位: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声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因被他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宣扬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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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0)沙民字第110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27号。
2.案由:名誉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谭某,女,46岁,四川潼南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蒋某,男,47岁,四川广安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龚大斌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第一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文某,重庆第一棉纺织厂宣传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黄异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笔名方某),男,44岁,重庆第一棉纺织厂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宜德;代理审判员:朱洪勤伍应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祖政国;代理审判员:肖明王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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