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武义县糖烟酒公司、兰溪市酒厂产品责任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1)兰法民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明 单位:
1.本案是因产品责任引起的诉讼。关于产品责任的性质素有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之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的是后者。因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处理的,不是违反特定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而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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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1)兰法民字第19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38岁,个体手扶拖拉机驾驶员,住武义县。
诉讼代理人:潘国顺兰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某,女,35岁,原告之妻。
被告:兰溪市酒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酒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酒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顾玮兰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糖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1,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来翔;代理审判员:郭茹方丽萍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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