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倪某、倪某1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乡镇企业工厂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1)白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本案原告发现大牯牛由两被告拾得后,愿支付必要费用,要求两被告返还大牯牛,但被告之一倪某1受旧习思想影响,索要“谢金”不成后不肯返还,因而大牯牛仍由被告管理和饲养,对该段期间被告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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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1)白民初字第1号。
2.案由:返还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46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倪某,女,23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乡镇企业工厂工人)。
被告:倪某1,男,54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金春明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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