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六人诉王某1、陈某相邻权纠纷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德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工委

福安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宁德地区水泥构件厂

福安市塑料厂

闽东电机二厂

闽东电机二厂

福安市城阳乡中心小学

福安县第一律师务所

福安市总工会

福安县第一律师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宁地法上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家林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相邻空斗砖墙所有权法律关系;二是通行、通风、采光相邻权法律关系。
房屋债权纠纷在民事审判中,较为常见。由此相邻界墙发生年代久远,几经变化,契约互相包融,处理起来比较难办。本案一、二审法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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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县人民法院(89)安法民字第07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宁地法上字第108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宁德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工委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2,王某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系王某之母),66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灿泉福安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3,男,72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退休干部。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4,男,39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宁德地区水泥构件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2,王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某(系王某4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5,男,43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塑料厂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6,男,46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闽东电机二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1(系王某6之妻),40岁,闽东电机二厂职工。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42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城阳乡中心小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伏平、缪銮生,福安县第一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41岁,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总工会干部。系王某1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乃洪;审判员:吴金祥王跃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肖清;审判员:余长华;代理审判员:沈鸣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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