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深华旅行社店铺租赁纠纷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民上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慧利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期已满的他人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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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991)深罗法民字第113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民上字第93号。
2.案由:店铺租赁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男,27岁,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蓝田康华区。
诉讼代理人:谢华清深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深华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建青。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光华;审判员:何佛清;代理审判员:赖秋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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