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曾某1等诉儋县长坡镇丁矍村委会树木纠纷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儋县长坡糖厂工会

儋县长坡粮所

儋县长坡中学总务处

儋县长坡镇丁漫村

儋县长坡镇丁 村

儋县长坡镇丁 村

儋县长坡镇丁漫村委会

儋县长坡镇丁 村委会

儋县长坡镇丁 小学

文书字号:
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1991)儋法民上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简万成 单位:
双方争执的荔枝树是否原告(被上诉人)的祖先遗留下来的?该荔枝树的所有权后来是否转移给被告?这是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正是针对这一关键问题收集、核实证据。一审法院调查的几个关键证人都证明,争执的荔枝树是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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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县人民法院(1991)儋法民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1991)儋法民上字第47号。
2.案由:树木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男,65岁,离休干部。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1,男,64岁,儋县长坡糖厂工会副主席。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2,男,41岁,儋县长坡粮所副主任。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3,男,41岁,儋县长坡中学总务处主任。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4,男,25岁,儋县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5,男,28岁,儋县农民。
被告(上诉人):儋县长坡镇丁矍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6,儋县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某7,儋县长坡镇丁漫村委会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某8,儋县长坡镇丁矍村委会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曾某9,儋县长坡镇丁矍小学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明相;审判员:苏日康陈万坚。
二审法院: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南安;代理审判员:林树平黄学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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