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周某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地质矿产局

四川省凉山自治州盐源县卫城营业部

重庆市山城仪表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1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强 单位:
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上无明确规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赠与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以及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2)受赠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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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1010号。
2.案由:返还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赖某,男,75岁,马来西亚国籍,住马来西亚吡叻洲。
诉讼代理人:廖远椿重庆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某1,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干部,赖某之侄。
被告:周某,男,78岁,四川省凉山自治州盐源县卫城营业部工人,现住重庆市市中区。
诉讼代理人:周某2,重庆市山城仪表厂工人,周某之女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自强;代理审判员:肖明李华勤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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