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邮电局诉杨某拖欠税款纠纷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县邮电

县邮电局

大荔县婆合乡长安屯村三组

文书字号: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91)荔法民字第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东贵 单位:
1.此案本应是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行政案件,但因邮电局的失误,使本案变成一起拖欠税款为形式的债务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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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91)荔法民字第010号
2.案由:拖欠税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大荔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县邮电局长。
诉讼代表人:周某,县邮电局职工。
被告:杨某,男,47岁,汉族,大荔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王某1,女,45岁,汉族,系被告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荔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宁安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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