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县泰日砖瓦厂诉南汇县新场新南五金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奉贤县泰日乡法律服务所

南汇县新场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91)汇法经字第4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耀鑫 单位:
1.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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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91)汇法经字第472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奉贤县泰日砖瓦厂,地址在上海市奉贤县泰日乡乐善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曹某,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周世雄,奉贤县泰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南汇县新场新南五金厂(原名为上海市南汇县新场新南综合厂),地址在上海市南汇县新场乡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来彬,南汇县新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耀鑫;陪审员:秦明余朱晴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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