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炼油厂诉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购销炼油设备合同质量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处设备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律师事务所

厂经营科

邯郸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冀法经上判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玉琦 单位:
本案纠纷争执的焦点是产品质量问题,这是经济合同尤其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方应该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制造;需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设备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似此“制造厂可对图纸做局部修改“的条款,实在是对质量要求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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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法经判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冀法经上判字第9号。
2.案由:购销炼油设备合同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夏炼油厂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段某,该处设备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魏向宝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普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厂经营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李子平,邯郸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富海;审判员:柴力;代理审判员:杨维华。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广芝;代理审判员:张建国张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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