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畜产品公司诉天津利华裘皮有限公司购销进口鱼粉合同质量纠纷案
案由:
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业务股

公司业务股

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娄学文 单位:
此案纠纷的实质是“要分清违约责任”。经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地、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这种义务,就是违约,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乐亭县人民法院(1990)乐法经判字第5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51号。
2.案由:购销进口鱼粉合同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乐亭县畜产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1,公司业务股副股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业务股股长。
被告(上诉人):天津利华裘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秀良,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淑华;代理审判员:崔晓军张爽。
二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连义;代理审判员:贾立辉娄学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