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纺织厂诉四平市国营梨树农场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厂销售处

农场机关

文书字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经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爱红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企业被注销后,由谁来负债务清偿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做了明确规定,应当由被注销企业的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对其所欠债务负责清偿。国营梨树农场是原棉织厂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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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经字第117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林省长春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隋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胡某,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郭某,厂销售处业务员。
被告:四平市国营梨树农场。
法定代表人:宿某,农场场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农场机关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暴玉明;代理审判员:赵翔李宪民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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