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县粮油贸易公司诉邹某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枝江县法律顾问处

榆树市河南粮栈

榆树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晓菲 单位:
本购销合同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因在于它涉及到5份购销合同,而且,原告和被告互为买方和卖方,彼此又都存在着没有履行的事实。但是,如果依法分析此案,则可以提纲携领,理顺头绪,正确处理本案。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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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4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省枝江县粮油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业务员。
诉讼代理人:何艺清,枝江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邹某,男,63岁,现住:榆树县,系榆树市河南粮栈经理(个体工商户户主)。
诉讼代理人:仲丛刚榆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万学;代理审判员:李春光;代理审判员:杜维耀。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暴玉明;代理审判员:王伟民赵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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