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县于家庄乡中心小学诉高某购销鞋底合同质量纠纷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蓬莱县于家庄乡司法所

蓬莱县于家庄乡中心小学橡胶制品厂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北制鞋店

哈尔滨道外区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道外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传慕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要区分“合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这两种不同民事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易混淆的问题,要区分这个问题,要从如下几方面理解。
1.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法律关系是指受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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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蓬莱县人民法院(1990)年经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77号。
2.案由:购销鞋底合同质量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省蓬莱县于家庄乡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吴岱高,蓬莱县于家庄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景某,蓬莱县于家庄乡中心小学橡胶制品厂供销员
被告(上诉人):高某,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北制鞋店(个体)。
被告(上诉人):王某,系高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杨延波李秀兰哈尔滨道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蓬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丛学翠。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安;审判员:刘加延;代理审判员:赵雪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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