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岗粮食加工厂诉凭祥市粮油议价公司购销大米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城县法律顾问处

凭祥市红楼梦宾馆

凭祥市粮食局

常德县供销社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昭能 单位:
本案有两个购销合同货款纠纷,尽管互有关联交叉,但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凭祥市人民法院在解决原告与第三人关于两个车皮大米的货款纠纷时,把两个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不经原告同意即将原告发给被告的两车皮大米划给第三人,这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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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5号。
2.案由:购销大米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北省宜城粮食局长岗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杜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沈某,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宜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广西凭祥市粮油议价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某,凭祥市红楼梦宾馆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凭祥市粮食局副局长。
第三人:湖南省常德县港二口区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某,经理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某,常德县供销社法律顾问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先强;审判员:许春明;代理审判员:张彪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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