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松脂厂诉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化建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乡镇企业委员会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经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志军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被告江城区乡镇企业委员会是否为被告江城区化建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审核不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独资私营企业是没有主管部门的。本案事实是,被告江城区化建公司属于私人独资企业,但它却以有限公司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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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经字第1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梧州松脂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厂工会主席;黄某,该厂退休干部。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在逃)。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乡镇企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委员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志军;代理审判员:李荣军莫辉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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