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益中电器厂诉武鸣县磷肥厂购销编织袋合同纠纷案
案由: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第一中学

原武鸣县磷肥厂

明阳磷肥厂

明阳磷肥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梧法经上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昭能 单位:
本案虽为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但所涉及问题的实质却是联营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联营的三种形式,即合同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本案中武鸣厂与明阳厂订立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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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1)蝶法经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梧法经上字第23号。
2.案由:购销编织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梧州市益中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管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谭某,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梧州市第一中学副校长。
被告(被上诉人):武鸣县磷肥厂。
诉讼代表人:张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邕宁县明阳磷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1,厂长。
被告:李某1,原武鸣县磷肥厂承包人。
被告:韦某,明阳磷肥厂副厂长,原武鸣县磷肥厂承包人。
被告:彭某,明阳磷肥厂干部,原武鸣县磷肥厂承包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福宗;审判员:尹映雪;代理审判员:李进源。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福祥;审判员:梁凤珍;代理审判员:周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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