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兴源百货贸易经理部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购销精洗黄麻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江市农业局办公室

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东兴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内中法经上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宣敏 单位:
本案件纠纷的实质是“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是否是本案的被告,欠款应由谁清偿。”尽管本案的事实清楚,但因涉及政策、法规多,且人民检察院又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因此给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该案判决表明中国的经济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趋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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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88)经字第10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内中法经上字第96号。
2.案由:购销精洗黄麻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内江市兴源百货贸易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1,内江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胡清衡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向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汪宗固,内江市东兴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审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言;审判员:黎香明邓琳。
二审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庭江;审判员:廖厚才;代理审判员:胡国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2月28日
二审审判时间:199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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