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丰县三溪鞋楦工艺制品厂诉沈某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民上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迎春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标的物质量的合同货款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基本正确的,就本案而言,可以从实践、法理和判决三方面作如下说明:
在实际生活中,尽管产品质量条款是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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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0〕大经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民上字第63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西省南丰县三溪鞋楦工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肖某,该厂业务副厂长。
被告(上诉人):沈某,男,个体工商户,25岁。
诉讼代理人:王克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周绍渠。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清;代理审判员:马亚东李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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