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兜余镇南涂村村民于某诉烟台市人防工程公司承包施工队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烟台市福山区法律顾问处

烟台市平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2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腾 单位:
企业法人开办分支机构或其他下属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方能组建和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被告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擅自出具公函,私刻公章,发包法律根本不承认的施工队,应负全部过错责任。至于被告反诉的辩解,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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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1989)经字第262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227号。
2.案由:承包施工队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男,35岁。
诉讼代理人:林本坤,烟台市福山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烟台市人防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原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永青烟台市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东;人民陪审员:乔永良张建平。
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坤;代理审判员:张磊玉陈日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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