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轮船总公司金陵船厂诉南京汽轮电机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陵船厂设备基建科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汽轮电机厂生产科

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昌久 单位:
本案件纠纷的实质是:合同必须履行。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必须承担责任,这是由经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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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经字第00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07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长江轮船总公理金陵船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金陵船厂设备基建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汽车电机厂。
法定代表人: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宋某,汽轮电机厂生产科协作员。
诉讼代理人:汤思旺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江轮船总公司金陵船厂。
被上诉人:南京汽轮电机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毅;代理审判员:马淑琴张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晓华;审判员:蒋应年;代理审判员:刘亚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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