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陶厂诉江西省铅山县酿造总厂加工承揽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工业局法律顾问室

兰溪市工业局

铅山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0)兰法经字第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友龙 单位:
1.自古以来,陶器是酒类最佳的包装容器。古汉酒由于使用古色古香的陶器容器包装,使装在其中的酒类随着存放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醇厚清香。所以该产品深受客商欢迎,特别是港澳地区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客商的欢迎。陶器系用精土所制,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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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0)兰法经字第140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陶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姜某,兰溪市工业局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朱某,兰溪市工业局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省铅山县酿造总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吕某,厂长助理。
诉讼代理人:郑维雄铅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昌玖;审判员:杨友龙;代理审判员:许德林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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