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侯某诉饶阳县靳庄砖厂、靳庄村委会借款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经上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世秀 单位:
本借款债务纠纷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楚的,所涉及的主要是债务主体的问题。靳庄村委会代表村民集体与张某等人签订了承包经营靳庄砖厂的合同,并收取承包经营者上交的承包费,由此说明靳庄砖厂是靳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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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1990)饶法经判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经上字第45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靳某,男,38岁,饶阳县人。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男,40岁,饶阳县人。
诉讼代理人:韩书琴饶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饶阳县靳庄砖厂(合伙承包人张某等)。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31岁。
被告(上诉人):饶阳县靳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靳某1,村委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姚继明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明;审判员:王保全;代理审判员:耿钢帆。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振玉;审判员:樊奎盈高世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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