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铁道专业支行诉雷某、国营西江造船厂、钟某、贵州省六盘水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铁道专业支行

广西柳州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柳州办事处

国营西江造船厂

国营西江造船厂

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判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柳中法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对事实的认定。要通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理顺民事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在形式上是开发总公司柳州办事处与铁道专业支行签订的,但从支行贷款对象看,已使人产生怀疑,再从实质加以剖析,问题便更清楚了。
第一,开发总公司柳州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1990)南经判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判字第11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铁道专业支行。
法定代表人:文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铁道专业支行总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孙盛文,广西柳州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雷某,男,48岁,原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柳州办事处负责人。
被告(上诉人):国营西江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覃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杜某,国营西江造船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彭某,国营西江造船厂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男,43岁。
被告(上诉人):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1,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明;人民陪审员:唐桂云文军。
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灼光;审判员:冯旭良;代理审判员: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