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上海市长宁汽车修理厂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经上字第3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工益 单位: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法理上并无很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案具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
1.合同,也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关于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资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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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89)长法经字第39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经上字第395号。
2.案由: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37岁。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翔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罗建民上海市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长宁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裕国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雅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静静;审判员:夏庆福;代理审判员:张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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