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

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

村民委员会

定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1991)法经调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贞国 单位:
处理本案的特征之一是,没有让单方任意撕毁合同的行为得逞,而是通过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承包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特点二是,在被告擅自进驻果园,使原告无法对果树进行正常管理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生产,根据先恢复生产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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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1991)法经调字第88号。
2.案由: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35岁、定州市农民、果园承包人。
原告:赵某、男、47岁、定州市农民、果园承包人。
被告: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联惠定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贞国;人民陪审员:侯锁良锁伟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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