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山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矿山配件厂等诉林某承包经营煤窑合同纠纷案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合山矿务局

合山市委宣传部

均为来宾县平阳乡仁旺村

合山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矿山配件厂

广西贵港市古樟乡黄龙村

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平 单位:
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财富,其合理地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规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并合法地从事采矿活动,否则就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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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一字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1号。
2.案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合山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矿山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
诉讼代理人:张某,合山矿务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莫某,合山市委宣传部干部。
原告:罗某、罗某1、兰某、罗某2,均为来宾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谢某,合山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矿山配件厂厂长。
被告(上诉人):林某,广西贵港市村民。
诉讼代理人:秦声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第二审追加):合山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绍宽;代理审判员:方青云王菲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康;代理审判员:粟宁林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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