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厂诉上虞县章镇镇经济委员会、上虞县章镇镇人民政府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杭州钢铁厂

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虞县章镇镇经济委员会

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

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

上虞县章镇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浙法经初字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童兆洪 单位:
联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审理好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经济审判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效服务的问题。受诉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这一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查明事实是保证庭前调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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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浙法经初字5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杭州钢铁厂(简称杭钢)。
法定代表人:孙某,杭州钢铁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胡祥甫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县章镇镇经济委员会(简称镇经委)。
法定代表人:张某,上虞县章镇镇经济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闻根法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秀锋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律师。
被告:上虞县章镇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上虞县章镇镇长。
诉讼代理人:亓某,离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本安;审判员:凌大仪;代理审判员:周根才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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