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过西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昌国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合同履行期间,遇到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违约赔偿责任的依据。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准则。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对于当事人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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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5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34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莱州市过西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崔某1,村党支部书记。
诉讼代理人:崔某2,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副经理(主持工作)。
诉讼代理人:张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桑明芳;代理审判员:刘志刚;人民陪审员:张胜。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坤;代理审判员:张磊玉韩素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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