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冶炼厂诉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华北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冶炼厂基建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华北公司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玉琦 单位:
本案首先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双方联营项目属于应当停建之列,所以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计划而无效。但由于本合同是因订立后所颁布的文件而无效的,不属自始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在未被有权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前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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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3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宁夏银川冶炼厂(原吴忠建华实业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市区文昌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银川冶炼厂基建科科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华北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春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华北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玉有;审判员:刘润华;代理审判员:郭生俊。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清安;审判员:马文庆;代理审判员:侯玉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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