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三研究所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三研究所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总参六十三所科技处

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

总参六十三所

南京华通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技术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卡昌久 单位: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之权应该属于谁。经过中、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终审,依法作出了公正处理,使一起长达5年之久的专利权属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保护了应该享有该专利权的发明人(即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经字第141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73号。
2.案由:专利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沙某,男,50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三研究所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三研究所(以下简称总参六十三所)。
法定代表人:赖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总参六十三所科技处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刘丕烈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郑某,男,56岁,总参六十三所高级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第三人之妻),南京华通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技术部工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添强;审判员:郭毅;代理审判员:张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晓华;代理审判员:何方卞昌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