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郭某保管摩托车丢失赔偿纠纷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饶阳县张岗乡河头村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经上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世秀 单位:
本案诉讼主体为自然人,即普通公民;争执的焦点是“赔偿数额的大小”。这样一件争议标的仅有5500元、案情简单、责任明确的经济纠纷案,通过我国两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和审理,终审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的结案,却反映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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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1991)饶法经判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经上字第76号。
2.案由:保管摩托车丢失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某,男,32岁。
诉讼代理人:李某,饶阳县农民。
被告(上诉人):郭某,女,56岁,现住饶阳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国曙;审判员:王宝全;代审判员:耿钢帆。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新波;审判员:梁冬雁;审判员:樊奎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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