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等提单交货纠纷案
案由:
提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鹏有限公司

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

广东海事法院事务所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

深圳振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1990)广海法事字第3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翁子明 单位:
提单是物权凭证,这是提单的基本属性之一。将货物运送到达目的港后,应交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在中途港交货是否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目前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航运习惯作法对此亦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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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0)广海法事字第33-29号。
2.案由:提单交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安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安鹏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凌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敬,广东海事法院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余某,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员。
第二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海深圳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伟国;代理审判员:王瑞清邓宇锋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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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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