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新疆精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县律师事务所

精河县公安局

精河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县人民法院(1990)行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收容审查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犯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是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收容审查是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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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县人民法院(1990)行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27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县人。
诉讼代理人:张徐锦南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阿某,精河县公安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新某,精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平;代理审判员:朱华王伟忠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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