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

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芝萍 单位:
1.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制度。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整顿社会治安、统计人口数量乃至规划经济发展计划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公安机关赋有依照国家颁布的户口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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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18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5岁。
法定代理人:徐某1(原告母亲),女,31岁,在日本留学。
诉讼代理人:徐某2(原告外祖父),男,57岁,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工作。
诉讼代理人:杨绍刚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袁某,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范某,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宛平南路派出所民警。
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来英;代理审判员:陈芝萍李晓平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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