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洼东组、西组不服方城县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崔洼东组

崔洼西组

方城县土产日杂公司

方城县

方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

朱家沟组

朱家沟组

方城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法院(1991)行二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鹏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争议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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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方城县法院(1991)行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法院(1991)行二字第52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崔洼村崔洼东组。
法定代表人:孟某,崔洼东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张某1,该组村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该组村民。
原告(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崔洼村崔洼西组。
法定代表人:谢某,崔洼西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田某,该组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方城县土产日杂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谢某1,该组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方城县县长。
诉讼代理人:薛某,方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方城县杨集乡崔洼村朱家沟组。
法定代表人:朱某,XXX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XXX组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贾玉江,方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喜安;代理审判员:石久峰陈奇。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松森;审判员:艾长盛;代理审判员:刘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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