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义乌市合作乡政府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1)行上字第34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铧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建房屋是否属违章(法)建筑,所谓违章建筑,从广义上说,是指违反法律、规章规定而建的建筑物。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已废止)中应用了违章建筑的名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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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1)义法行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1)行上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34岁,农民,家住义乌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冯波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义乌市合作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某,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代理审判员:陈智慧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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