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庄、陈庄村民组不服响水县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盐城市无线电总厂法律顾问室

滨海县界牌乡法律服务所

响水县七套乡产旺村前进组

响水县土地管理局

响水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案。施庄、陈庄与郜庄六组为105亩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自已协商不成,申请县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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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响水县七套乡产旺村施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田某,男,28岁,盐城市无线电总厂法律顾问室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许某,男,24岁,滨海县界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许某;施某,男,47岁,响水县七套乡产旺村前进组组长。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响水县七套乡产旺村陈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田某、许某。
被告(被上诉人):响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县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响水县土地管理局副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亚军响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学华;审判员:朱美凤秦建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自由;审判员:李梅花李士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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