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外汇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状元楼酒店

南京状元楼酒店

南京秦淮区律师事务所

江苏律师事务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1号
审结日期:
199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认定性质和处理结果截然相反,这里关键是对状元楼的委托是否合法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所谓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南京分局认为委托不能成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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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宁中法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外汇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状元楼酒店。地址:南京市夫子庙贡院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南京状元楼酒店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佘某,男,48岁,南京状元楼酒店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安祥南京秦淮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马某,男35岁,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受诉法院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万松;审判员:杨文光;代理审判员:徐向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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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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