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某不服常乐乡人民政府收缴羊只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卫县律师事务所

常乐乡

常乐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法院(1991)行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秉岐 单位:
1.该案涉及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无书面决定,原告可否起诉的问题。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无书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方是否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管理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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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法院(1991)行字第2号。
2.案由:不服乡政府收缴羊只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拓某,男,39岁,汉族,宁夏中卫县人,农民,现住中卫县。
诉讼代理人:汪希勇中卫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县常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常乐乡乡长。
诉讼代理人:郑某,常乐乡副乡长。郑某1,常乐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存孝;审判员:朱可敏;代理审判员:王平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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