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爆炸、钟某被控爆炸宣告无罪案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萍乡市法律顾问处

江西省萍乡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刑一上(1992)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青 单位:
对林某、钟某爆炸一案的审判,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构成了爆炸罪,而二审则宣判钟某无罪。显然,二审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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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萍刑字第12号。
二审法院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刑一上(1992)第154号。
2.案由:林某、钟某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42岁,江西省萍乡市人,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刘艳萍,江西省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39岁,江西省萍乡市人,1992年2月23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贾小芳,江西省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青山;审判员:彭玲子;代理审判员:刘元忠。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之前;代理审判员:徐寿春欧阳南平。
死刑复核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之前;代理审判员:徐寿春欧阳南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6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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