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等投机倒把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普法刑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勤 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顾某、戴某、张某、赵某作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被告人经事先预谋,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在主观上,四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是清楚的,其目的就是想通过出版、印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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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普法刑字第47号。
2.案由:顾某、戴某、张某、赵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25岁,无业,1991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新龙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炜,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男,34岁,原系上海茂昌食品厂工人,1977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1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45岁,无业,1974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1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振华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莉莉,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1991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裘索,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佳齐;人民陪审员:叶宗杰刘吉庆
6.审结时间:199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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