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华坪县刑事判决书(1992)华法刑字第4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40岁,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农民。于1992年4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恩华,云南省华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华;审判员:陈红波、周泽明。
(二)诉辩主张
1.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2年2月25日,华坪县新庄乡财政所工作人员罗某、何某、龙某三人前往被告人杨某家催缴历年公粮折征税款197.07元。被告人杨某以折征税已请周某(原新庄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帮其缴过为由,无理取闹,拒绝纳税。何某等人一再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并耐心予以解释。杨某竟口出秽语谩骂何某等人,还用木棍、小方橙将何某打伤。上述犯罪,有证人罗某、何某、龙某的证言,华坪县新庄乡财政所对杨某征收公粮折征税的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杨某也供认在案。被告人杨某拒不缴纳税款,谩骂、殴打征税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抗税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抗税罪,定性是准确的,对此不持异议。但此案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第一,税收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宣传政策法律不够,未对纳税人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第二,被告人杨某因其大女儿被拐骗而去山东,走前让其另一女儿请周某垫付应纳税款。从山东回家后,杨某没有落实税款是否已由周某垫付,因而当征税人员来后,即不缴纳。第三,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被告人杨某能将197.07元的税款上交,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有悔罪表现。第四,经医院鉴定,被杨某打伤的何某的伤情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鉴于上述原因,请求对杨某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
1991年5月,华坪县新庄乡财政所职工周某查出杨某家1986年、1987年、1990年农业税还有197.07元的尾欠,即于1991年5月10日发了两份缴纳农业税尾欠的通知书,要杨某家于5月12日、5月15日以前将尾欠的197.07元税款缴到财政所,杨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之后,周某又到杨家催缴税款,杨某的女儿李某请周某帮助垫付,周某以自己是财税工作人员,也没有那么多钱而拒绝。
1992年2月25日下午三时许,华坪县新庄乡财政所副所长罗某、职工何某、助征员龙某三人前往被告人杨某家催缴税款,杨某以折征税已请周某帮助缴过为由,无理取闹。何某等人说明周某没有帮其垫付,并一再宣传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法律。被告人杨某却口出秽言谩骂何某等人,还用木棍、小方橙打何某,用脚踢何。何跑出杨家门时,杨某又追出大门用泥块砸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证人何某的陈述;
2.证人罗某、龙某关于到杨某家催缴农业税遭其辱骂、何某被其打伤的证言;
3.证人周某关于向杨某送达缴纳税款通知书,并拒绝帮杨某垫付税款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人杨某拒不缴纳拖欠的农业税,虽然只有190余元,但在财政所发出尾欠通知书后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内仍不缴纳,在工作人员再次催缴时,竟谩骂、殴打征税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抗税罪,应予惩处;2.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应酌情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内拒不缴纳拖欠的农业税款,当征税人员向其催缴时,又谩骂、殴打征税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抗税罪,且其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应从重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解说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主义生产、交换、分配、积累与消费的重要手段。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种、税额和征税方法。当前,偷税、抗税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因此,坚决同偷税、抗税犯罪做斗争,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抗税数额虽小,但符合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抗税数额虽未达到前条所定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一)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故其行为已构成抗税罪。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抗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是恰当的。判决宣告后,杨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也是一个例证。
(段文才)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39 - 4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