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等走私伪造的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毅正 单位:
本案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
1.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走私活动,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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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榕法刑一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闽法刑上字第129号。
死刑复核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62号。
2.案由:孟某等六人走私伪造的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孟某,男,31岁,汉族,山东省安邱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劳改警察学校干部,1987年离职,1991年1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海风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俞某,男,28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农民,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骆秀华福建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征,福建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41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理发师,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庄淑卿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飞,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毛某,男,61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承包人,1958年曾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43岁,汉族,福建省长乐县人,小学文化,原系福州市农工商建筑公司承包人,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31岁,汉族,福建省长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1年1月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石均正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美娇,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平;人民陪审员:林锦雯陈庄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明仁;代理审判员:辛方玲邹南榕。
死刑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惠农;审判员:吴顺如;代理审判员:郭彦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
死刑复核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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