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审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谈金贵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不同意见。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从刑法学理论上讲,在于被告人对死亡后果持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前者持过失心态,后者持放任心态,两种不同的心态导致两种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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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审字第48号。
2.案由:高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又名高某1,男,20岁,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农民,于1992年5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代理审判员:李杏海谈金贵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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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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