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浙法刑上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晓法 单位: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规定。但是,有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动机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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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浙法刑上字第157号。
2.案由:朱某、余某、朱某1、朱某2、陈某、谢某、何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33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建平浙江省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1992年1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章守权浙江省绍兴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卫东,浙江省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唯一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玉麒,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1,男,46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系朱某之兄。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光明浙江省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2,男,37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系朱某1之弟。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58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退休职工,系余某之岳母。1992年1月20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重庆浙江省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女,40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系浙江省诸暨市链条设备厂职工,陈某之女。1992年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44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1992年1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金某,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柏泉;审判员:许岳忠;代理审判员:骆锦勇。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成;审判员:蔡连成;代理审判员:郑建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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