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燕川 单位:
此案是一起较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朱某既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
首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123号。
2.案由:朱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22岁,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无职业。于1992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汤静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燕川;人民陪审员:夏文明魏亚菲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